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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贵州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贵州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1、办证人持工商网报系统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的《新设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携带其他纸质资料,前往大厅多证合一窗口受理;   2、窗口核对信息、资料无误后,将信息导入工商准入系统,生成工商注册号,并在“五证合一”打证平台生成各部门号码,补录相关信息,同时,窗口专人将企业材料扫描,与《工商 企业注册 登记联办流转申请表》传递至 质监、国税、地税、社保、统计五部门,由五部门分别完成后台信息录入 ;   3、最后打印出载有一个证号的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大幅度缩短了办理营业执照时限,企业只需等待2个工作日即可办理以往至少15个工作日才能够办结的所有证件,效率极大提高,更是为创业者加大了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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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这个商标,注册起来风险大不大?”这是小编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下面呢 华企会计 小编就给大家讲 一个降低 商标注册 风险的小技巧 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商标注册的风险大不大,会不会被驳回,这确实是每一个 注册商标 的人都想知道也应该关注的问题。

注册商标 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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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正确的申报方式是在申报表中如实填写相应栏次的享受免税数额。 错误理解二:当期未发生收入就做零申报公司为新开业的新办企业,没有发生收入,但是产生了增值税进项且已经做了认证处理,请问可以零申报吗?答:不可以。 虽然新办企业当月未发生收入,但是存在了进项税额,如果进行零申报处理,可能会因为未抵扣进项税额逾期抵扣造成不能抵扣的情况发生。正确处理方式是在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填写“0”并把当期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从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错误理解三:企业长期亏损, 企业所得税 做零申报

3.涉嫌虚开发票: 部分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但为了避免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部分发票进行作废,以平销、微利达到虚开发票的目的违规作废发票的查处方式及处罚税务机关的查处方式: 1.同一笔销售发票当月作废,次月重开,在起征点范围左右直接纳入风险扫描重点,并由系统自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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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总结代理记账的利弊  利:  (一)正规有保障:

但是不是伴随企业的所有登记事项都会灭失呢?尤其是商标,他的注册并非易事,那么当 公司注销 后商标还能用吗 ,下面 华企会计 小编就来给您讲讲吧  每个公司都是耗尽我们每一滴心血的,尽管各种机遇巧合的情况下,不一定能够一直都有很好的路径而走向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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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在先近似商标遭遇驳回后,可提交驳回复审程序,联系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同意书,争取克服障碍。在第15449282号“PROSECCO”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是由“PROSECCO”构成的文字商标,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是注册在第33类“受原产地名称“普罗塞克”保护的葡萄酒和起泡葡萄酒”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153181号商标,由“PROSECCO FAMIGLIA ZONIN ZONIN VITICULTORI DAL 1821”及圆形图形构成,其中“PROSECCO”及“ZONIN”字体较大,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虽然申请商标“PROSECCO”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但引证商标一仍具有另一显著识别部分“ZONIN”,且具有图形要素和其他文字,两商标在整体上仍存在一定区别,在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将同意函作为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有力证据予以考量。在无证据表明该同意函会对相关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上述差异的基础上,同意函的内容应予尊重。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虽然可以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但考虑到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漫长,只要程序未完结、引证商标仍然有效,对驳回复审并无帮助。在第18458677号“宣砚”商标驳回复审案,宣城市宣砚文化研究会在第16类“砚台”商品上申请“宣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局引证两件在先商标驳回申请。引证商标一系第10989128号“宣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墨水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系第16335231号“宣州石砚”证明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砚台”商品上,初审公告日期为2018年1月6日,该商标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砚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墨水池、砚台”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宣”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宣”、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宣州”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注册申请即便因为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仍可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争辩商标存在明显区别,并提供宣传和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易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误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3.5【混淆判断】规定,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客观存在情况及其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判断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可以从不当攀附地理标志知名度的角度,判断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第一,商标转让人具有令人合理信赖的理由商标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转让商标的主体在外观上具有令受让人信赖其有权处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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